滨海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根据贷款类型、还款方式等变量而计算,公积金官网可模拟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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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时间具体如下。
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不含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贷款申请时间:
1、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已竣工交付的现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房款一次性付清的,应当在全额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盐城恢复第二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一、申请条件:
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新政策实施后,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利率:
盐城滨海县职工在工作时,有一部分情况,需要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转移条件、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工作调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相关规定,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若要提取,则规定如下。
个人缴存者可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与单位正常缴存的职工相比有以下不同: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若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条件如下。
1、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除外);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3、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盐城公积金贷款保底贷款额度提高,具体如下。
1、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
2、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拓展】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个人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1、个人必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须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除按正常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外,还需再提供“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3、“第三人”应当是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第三方单位缴存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滨海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绑定卡,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具体材料如下。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发票或购房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完税凭证)。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住房,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购房时间以票据开具时间为准。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盐城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具体如下。
1、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2、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拓展】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