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详解,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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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温馨提示:
1、购买二手房的,申请贷款年限与二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房龄超过20年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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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温馨提示:
1、购买二手房的,申请贷款年限与二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房龄超过20年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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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男方不得超过65岁,女方不得超过60岁。
温馨提示:
1、购买二手房的,申请贷款年限与二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房龄超过20年的不再受理。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房屋类公积金贷款材料及说明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另需提供:
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首付款证明包括售房单位开具的收据和银行进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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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3.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为进一步完善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执行好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钦州调整了2020年度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来一起看看。
2020年钦州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单位和职工各为5%-12%
自愿缴存人员:20%
为您提供钦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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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工资总额:职务与岗位工资、级别与薪级工资、现行津贴与按30%计算的津贴补贴、教师与护士提高10%工资、物价与福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生活补贴、工作性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⑵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和必备材料,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说明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钦州为您带来的整理。
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钦州市政府确定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单方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
说明:首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改善型购房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曾有贷款记录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㈠以按揭方式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且不得超过已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额;属趸交的,一般不再受理,特殊情况下受理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指南,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1、一次性还款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
2、停还若干月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即使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需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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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还款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
2、停还若干月法是指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即使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需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