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部分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