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各银监分局:
一、取消小额担保贷款户口所在地限制。凡符合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在异地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向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各类创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