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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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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

南昌住房公积金

2010年4月1日以前,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该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简称“商转公贷款”)。

2010年4月1日以后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仍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半年以上余额;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6、申请商转公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高于所购房价款的50% ;

7、原为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

8、商转公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贷款额度:

1、不能超过商转公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同时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按所购房屋坐落区域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确定。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正常缴存公积金人数、区域

单职工

(万元/每户)

夫妻双方

(万元/每户)

市城区

50

60

南昌县

40

45

新建县

40

45

进贤县

30

35

安义县

30

35

湾里区

4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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