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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商品房贷款偿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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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积金商品房贷款偿还规定

贷款偿还:

公积金

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金额及时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同时选择下述任一种还款方法,按月偿还贷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

2、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已偿还的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贷款资金划转:

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的约定账户。

还款账户:

借款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应为有效账户,因无效账户造成逾期或其它后果,须自行承担责任。

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仍可以按规定首付款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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