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以前,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申请该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简称“商转公贷款”)。
2010年4月1日以后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购买自住住房,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仍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半年以上余额;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6、申请商转公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高于所购房价款的50% (第二套房贷款余额不高于40% );
7、借款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8、原为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
9、商转公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