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行办理抵押权转移手续,抵押登记到位后,管理中心向借款人放款。
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商转公) 2份;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首页及详细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借款人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同时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和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各自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7、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无原件的,复印件需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存量房提供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已确认的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表原件(包含当前贷款余额);
9、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原件(由职工本人持相关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
10、共同借款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原件2份;
11、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原件2份;
12、诚信保证书原件2份;
13、贷款情况调查函(调查函有效期为一个月);
1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