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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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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合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怎样的?合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流程是怎么做的?现在就跟合肥小编来了解一下吧,更多关于合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请关注合肥。

住房公积金补缴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原则:中心执行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容

1.查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予办理,执行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罚款。

2.查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予改正,执行行政处罚;由法院强制执行。

3.处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4.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心负责组织听证。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负责全市的执法工作。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市中心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2.立案申请

由经办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确有问题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中心主管处长审批,中心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依据、经办人员报批意见及签名、申请立案时间、中心主管处长审批意见及签名、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名。

3.立案审批

中心主管处长根据《条例》规定,对立案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章,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章。

(二)调查、取证

审批同意立案后,由中心派出经办人员(两人以上)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对违规当事人进行询问,经办人员现场填写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询问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名称及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谈话内容、询问人员签字(两人以上)以及被询问人在笔录末尾签署意见、签名或签章。经办人员查明事实情况后,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起止期间、违法事实情况、处罚依据、经办人员意见、中心主管处长审批意见及签名、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名。

(三)审查决定

调查终结,中心主管处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违法事实清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决定处罚的,由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中心负责人统一签发;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管处长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中心印章。

(四)送达、执行

1、送达

根据本规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经办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由中心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执行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中心应予采纳。

3、例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中心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市中心申请并获市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听证

做出较大数额(3万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中心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中心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中心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听证由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中心主管处长再次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六)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后,经办人员出具结案报告,报中心主管处长审查,中心负责人审核。结案报告应载明办案时间、办案机关、办案人、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结案建议、中心主管处长审批意见及签章、中心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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