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2、申贷人所购普通自住二手房应在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须是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或单位宿舍的二手房,房屋年限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二十年。
3、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
4、首付房款须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银行(徽行或工行)专户,第二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应不低于房价的60% ,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5、对于父母与子女等直系亲属间的购房行为不予提供贷款支持。
6、组合贷款中涉及商业贷款的,其首付、贷款次数、利率等相关规定由贷款承办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7、申贷人夫妻双方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申贷人需为房屋买受人且所占产权比例不得少于5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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