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通知从2022年6月21日开始生效
一、提取对象
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提取申请人在本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无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封存和冻结情况。
三、提取要件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①县区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书以及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均为原件);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③提取人银行卡(原件);④具体可参照县区政府出台的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银行卡(均原件)。
四、提取金额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出资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专项维修资金)扣除政府补贴后的本户分摊金额。
2.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批准之日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