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准备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 必要 | 六安公积金缴存 
 补缴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