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马金委{2013}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使用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补充说明:
(一)父母重大疾病的,子女提取金额不超过赡养义务所应分担的比例;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种类参照市医保规定的大病病种。
办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或户口本
3、住院治疗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治疗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后的结算发票
4、提取人I类银行卡
提取额度及次数:
1、住院治疗的,申请日期应在截止出院后起半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维持门诊治疗的,每年凭上一年度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办理申请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办理地点:
1.市本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公积金综合业务受理A3-A6窗口
2.分支机构、管理部(详见服务网点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