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 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