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房屋所在的苏州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的;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6.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