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职工的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材料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交款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房管部门认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购房票据;
(七)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县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证明、购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建造、翻建费用票据;
(八)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费用的票据。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根据职工公积金贷款信息办理;
(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本市以外其他公积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提取时须提供借款合同、上月还款凭证,后续提取须提供上月还款凭证。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的,须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及家庭工资收入证明。配偶无收入的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职工单身的须提供提取当月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
4、退休(含提前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申请审批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调离本市的,须提供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
6、失业的,须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须提供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能证明职工与患者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关系证明。
11、职工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须提供所在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损失证明。
12、职工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