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材料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剩余还款年限);
2.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核算(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注: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贷额度,且在办理商转组合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3.受委托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4.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相关事宜;
6.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放款登记;
7.审核通过的,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托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