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有效期限为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日期1年内;
3.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实体身份证、身份证电子信息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
2.申请人结婚证(山东省内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其他情况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授权。
3.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温馨提示:
1.职工本人申请办理。
2.提取有效期限为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日期1年内。
3.为保证您的提取资金尽快到账,请尽量提供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的工资卡或一类卡。提取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储蓄账户。
4.业务办理完毕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为了节约您的宝贵时间,请您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就近到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