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银行须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受托银行为同一银行。
二、组合贷款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三、组合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1. 借款人贷款总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加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高于职工所购自住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与其他贷款方式额度一致;
3. 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按商业银行规定确定。
四、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须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相同。
五、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应利率。
六、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七、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
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或预抵押)手续。
1. 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售和馈赠。
九、组合贷款的担保为同一标的物,由借款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权利设立及实现优先于商业性住房贷款,在处理抵押物或其他财产时要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十、借款人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规定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