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必须在我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车贷、其他经营性贷款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次、连续超过3次的,或信用卡逾期累计超过6次、连续超过3次的不予贷款);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需追加全程保证(即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全程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或专业担保机构,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择。
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保证的自然人需符合以下的条件:
具有惠州市户籍;
在惠州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达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的时限条件;
家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完全覆盖所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自愿放弃在保证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权利;
同意为被保证人提供连带还款保证义务,即在被保证人出现逾期未还连续超过二期时,由保证人为其还款,并同意住房公积金中心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至贷款转为正常为止;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购买住宅用途性质的房屋才可申请;
(六)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作为保证人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七)自建房贷款申请时效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
(八)仅受理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贷款申请;
(九)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申请人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如有其他家庭的共有产权人,其他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套数也一并计算住房套数);
(十) 同意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