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户籍职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会议纪要》);农村户籍职工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原件。
4、施工费用发票原件(一年内)。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条件
职工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
办理窗口: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
泰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岱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宁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东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窗口
新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
肥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