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上海市青浦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租赁提取条件;在苏州吴江区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跨区域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上海公积金支付异地房租。
政策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
试点区域为: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