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3年内。注:
1、同套住房每人提取一次,提取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提取人本人或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的,或签约商贷自主提取的,不允许提取;
3、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要求本人公积金正常缴存,且所担保的贷款正常还款,借款人或配偶之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提取范围:本人及配偶。
三、申报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1份);
2、提取人本人银行卡(中、农、工、建、交、中信、邮储、招商、东营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1份);
3、业务材料人与提取人不一致的,提供业务材料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1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份);
5、其他材料
①非工作地或户籍地购房,购房材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②在工作地或户籍地购房。购房人在购房地户籍或工作证明(编制证或近半年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出具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人行征信报告和还款明细)。(1份)。
通过“爱山东”APP申领的电子证照可替代实体证照原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窗口办理(受理、复核)
五、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跨省通办(东营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网点)
六、办理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有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