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证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东公积﹝2016﹞28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满一年,没有发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行为。
(2)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保证人或配偶在我市购买住房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商转公业务除外)。
(4)保证人所保证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下的,至少保留两名无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下的,至少保留一名无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
②借款人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至少保留一名无公积金贷款的保证人。
③贷款余额小于5万元,保证人均可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