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借款人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受此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七)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上款规定的各项条件,信用状况优良,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确有偿还能力。共同借款的申请应当同时提出,同时审批。共同借款人相互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