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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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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2020年忻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忻州公积金缴存比例

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苛岚县、静乐县、五台县:1400元-16404元;

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1500元-16404元;

市直、忻府区、原平市:1600元-16404元

2020年忻州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 -12%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忻州市发布2020年度(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相关通知。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0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 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20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忻府区、原平市1600元;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1500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苛岚县、静乐县、五台县1400元;二是不得超过析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68元,其3倍为16404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 、高于12% 。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交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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