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专管员应当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信息等发生变更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原单位专管员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登记备案。
六、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的,原单位专管员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登记备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手续。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情形,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符合其他内部封存情形的。
八、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实施统一管理。
(一)调出原单位,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四)符合其他转入集中封存户情形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四)符合其他转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