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支取安全,根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汉房金管[2006]16号)文件规定,现将公积金支取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提取严格按照(汉房金管[2006]16号)文件规定的提取范围、额度、提取凭证规定执行,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自己撰写的申请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和其他相关凭证。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以上资料外,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单位签署“委托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凡是市中心代开现金或转账支票的单位个人提取公积金,须提供身份证或复印件、委托书及归集科开据的支取凭证,到市中心财务科办理支取手续,如果金额较大,可转账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支付到个人。
五、本规定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