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管理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管理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市县区劳动部门或本单位签发的退休证明、县处级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相关证明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汉中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汉中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当前余额单及复印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
(四)用于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 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对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无争议的,死者单位出具继承相关证明,有争议的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三书之一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七)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重大疾病范围为: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的;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
5、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6、提取时限为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不再受理。只限提取一次。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3、提取时限为公安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年之内有效,只限提取一次。
(九)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双方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与单位经办人(专管人员)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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