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会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拓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止和中断。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