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供要件齐全,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时,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承租兰州市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核定。
(二)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2020年1月至6月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核定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
(三)对2020年3月9日前已办理了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且月缴存额不足2000元的职工,职工可提供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要件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资金中心审核通过后,补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