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统计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如当年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延用以前年度最新发布的标准。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由缴存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申报,管理中心核定。
三、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管委会发布的最新标准执行,且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最低不得低于5% 。同一单位管理户下个人账户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办理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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