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单位录用职工,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设立个人账户。
单位代理人持《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开户表》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到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兰州银行公积金缴存服务网点办理。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打印业务凭证,加盖业务章后返单位留存,办理要件返“缴存复核岗”。
其他事项
1.系统中存在证件号码、姓名完全相同的职工信息时,原则上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如新增职工缴存基数低于当年度基数下限的,另需提供说明情况的相关文件,此情况说明材料应当与办理要件一并返“缴存复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