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注:受提取申请人委托,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同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均可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提取受托人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证明材料(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公证,公证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人事项、授权时间。)
2、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符合下列规定时,应准予提取,并将资料录入业务信息系统,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符合要求;
②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
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部门印章;
④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过委托授权范围。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转账支付作为提取支付的唯一方式。
注:提取申请人未设定绑定卡的,需提供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办理绑定卡业务;已办理绑定卡业务无需变更绑定卡的,办理后续提取业务时无需再提供绑定卡。申请办理变更绑定卡的,需将原绑定卡作废,然后再进行新的绑定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