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市的;
6、特困家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条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
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购买私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契税发票;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交立项批复文件、单位集资方案、职工集资款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工程预算单。
3、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批文;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5、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调令和工资转移关系;
6、在职期间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及办理人身份证件;
7、特困家庭房租超出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租赁合同;
8、职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应提交配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他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出具介绍信。
2、职工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归集科提交提取申请。
3、归集科对符合支取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会议研究审定,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他人委托授权书到归集科办理提取手续。
5、申请人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委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