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直系亲属);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半年的;
(九)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在城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
(十一)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