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缴存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四)非本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地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缴存地、户籍地、工作地、贷款地房产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五)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征信系统记录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征信记录连续逾期未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未超过6期且社会信用体系显示信用良好;
(七)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其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