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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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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银川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户口迁出银川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下岗、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的;

(十二) 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未婚子女年龄在28周岁以下,在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和子女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还款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贷款的本息余额。

第六条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未还清且没有发生逾期现象,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签订或相关部门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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