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要件:
①身份证(职工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②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④职工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⑤建造、翻建提供: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大修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
⑥已发放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公积金联名卡。
管理中心派人实地勘察认可后,方可批准提取。
提取额度:职工符合本条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