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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指南

沈阳公积金贷款    商品房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发放的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贷款申请。(以上内容如有变化,以最新实行政策为准)

申请沈阳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 ,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 且小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 ”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三、办理材料

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所需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四、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借款人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12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2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平房除外)。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委托银行网点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输出合同文本、贷款支付凭证及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上签字确认。

3.办理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贷款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4.放款:待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六、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还款期内可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公式如下: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 。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5.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

6.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7.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延时服务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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