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加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职工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经过审批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及相关提取材料到加装电梯工程所备案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事处(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