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为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同时办结资金监管。
2.卖方及其配偶、原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买方及其配偶携带相关证件同时到场,向卖方原公积金贷款所属办事处申请“带抵押过户”。原公积金贷款为组合贷款且仍存在商业贷款抵押的,应先取得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3.经中心审批同意,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变更合同》。中心向卖方出具《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及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4.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或买方贷款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
5.资金监管银行按约定完成资金清算分拨,资金到账后中心办理卖方贷款结清及抵押注销手续。
申请所需材料
1.原公积金借款人身份证,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买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2.经备案的大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3.资金监管协议;
4.不动产权证书;
5.卖方组合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买方为公积金贷款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同时办结资金监管。
2.买卖双方向卖方贷款机构提出“带抵押过户”申请并取得卖方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3.买方及其配偶携带“带抵押过户”贷款所需材料,至公积金办事处提交贷款申请。
4.经中心审批同意,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心向买方出具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5.贷款审批后,买卖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抵押过户”登记。
6.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带抵押过户”登记成功后,按约定时间发放贷款。
申请所需材料
1.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监管协议;
4.卖方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的函》。
办理所需条件
1.买卖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资金监管协议应明确为“带抵押过户”且应监管资金合计不小于卖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2.交易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允许上市交易;原贷款抵押登记已办妥,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无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3.卖方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为正常还款状态,不存在诉讼、当前欠款、业务在途等情况;买方申办公积金贷款,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4.买方或卖方涉及商业贷款的,该商业贷款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买卖双方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已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带抵押过户”业务合作协议。
5.买卖双方符合变更抵押人的条件。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