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 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