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条件及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在一年内提供经公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需在一年内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在一年内提供经公证的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款发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在一年内提供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五)、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
(六)、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七)、调离本市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劳动或人事部门调转手续(调令、任职文件、工资转移手续等);
(八)、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1-4级)《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十)、下岗失业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明;中心“封存并轨户”统一管理的职工,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十一)、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需提供《朝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遗嘱。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增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判(裁)决书或调解书。
三、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初审同意后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要求签字盖章,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要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转入中心“封存并轨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六)至(十二)款提取条件的当时即可办理提取;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提取条件的,下个提取日给予答复。
五、办公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
六、办公地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二楼
七、办理时间: 每周二、四
八、办公电话: 2928372 2928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