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按照企业缴存意愿,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办事处受理审核,报中心批准后实施。分中心所辖的缴存单位由分中心批准后实施。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凭会议决议和申请,由办事处受理,经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分中心所辖的缴存单位由分中心审核。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后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待企业经济效益转好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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