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阅读:佳木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确定方法
一、缴存基数
佳木斯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分别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佳木斯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佳木斯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不高于12% 。
三、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时间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