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全部支付购房款;
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6、借款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债务;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下同)。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份。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卡。
5、契税发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即交易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
6、 《二手房买卖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加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单位公章)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全部页数复印件3份(产权人与借款人姓名相符)。
以上材料为中心、担保、银行所需要件。
贷款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贷款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审核:受理人员按贷款政策进行个人信用(含配偶)及材料审核,录入借款人相关信息后,借款人当面签字确认。
3、签字: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办理银行还款卡(折)后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4、办理担保及抵押: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到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
5、放款:待担保与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复核贷款材料后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借款人凭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手续到委托银行领取相应回执。
6、还款: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准贷时限及房源规定:
申请人购买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一年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平房除外)。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与利率:
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一套房房屋贷款比例不高于二手房交易价格的70% ,二套房房屋贷款比例不高于二手房交易价格的50%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20年,且男性、女性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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