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应高于抵押房产认定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2、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的低者进行确认。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
1、借款申请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房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应要求提供阶段性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质押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应是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2、借款人借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