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1、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非住房(营业用房)抵押。
2、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3、预购商品房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期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必须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温馨提示:
1、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2、借款人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3、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护,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4、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5、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开发商应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受托银行对保证金账户负有监管责任。待办妥住房抵押手续并经管理中心同意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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