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支票、现金上行等方式缴存,管理中心不办理单位现金缴存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补缴情况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本市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五)缓缴、漏缴的; (六)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三、缴存或补缴发生异议的处理
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提供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